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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論文)范文:論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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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兩個學科又是不同學科體系中相互關系最為緊密的學科。這不僅表現在他們各自的研究都與“行政”密切相關,而且表現在他們各自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的產生,本來就有著共同的社會背景和學術背景;進而,他們在當代的發展,也面臨著共同的挑戰。

關鍵詞:行政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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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過去兩百年的發展歷程中,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一直是同呼吸共命運的,在今天依然如此。盡管它們在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上各不相同,盡管它們對“行政”的關注各有側重,但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它們在服務于其經濟基礎這一點上是共同的。這也決定了它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是既追求民主和公平,又重視成果和效率;既要法治和人權,又要強有力的政府的一對孿生兄弟的角色。它們各自的發展,是相濡以沫的關系。只有不斷地從各自身上汲取營養,才能共同發展、共同進步。

 

(行政法學論文)范文:論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系

(行政法學論文)范文:論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系

 

一、從學科的產生背景看二者之間相互依賴的關系

 

如果以1889年行政法院的地位在法國被明確作為行政法產生的標志(行政法學的產生與行政法的產生大體是同步的),以1887年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Wilson)在《政治學季刊》(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2,June1887)發表《行政學研究》(TheStudyofAdministration)為現代行政學產生的標志[1](P2),則行政法學與行政學產生的時間大體相當。

不過這只是簡單的時間對比。從歷史發展來看,行政活動的歷史要比行政學以及行政法學的產生漫長得多。近代意義上的行政,是隨著19世紀末20世紀初“行政國家”的產生而受到重視的。生產的進步和社會結構的相應變化,使得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世界的各項矛盾充分暴露,迫使政府由過去消極無為的“守夜人”逐步向積極的管理者轉化。

對社會生活的主動干預帶來了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和政府組織的持續膨脹,行政管理活動開始受到普遍的關注,而研究行政活動的科學也應運而生。可以說,這個歷史背景,是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產生的共同前提。所不同的是,它們對于行政活動的研究,一開始就有不同的切入點。

在行政法的母國法國,行政制度首先是“一個中央集權運動的產物”[2](P4),而在大革命時期,通過行政權從代表著落后、保守勢力的司法部門中分離出來后,專門的行政司法部門得以確立,行政審判制度也基本成型。由于行政制度在法國的獨特的優越地位,對行政制度的關注也是較為獨特的。

這種獨特性突出地表現為,在發達的行政制度下,法國沒有產生近代意義上的行政學或者行政管理學,倒是首先產生了近代意義上的行政法學。當然,這個行政法學,是法國特色的行政法學。行政法學誕生初期的法學家們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它以國家行政體制為立法對象”(1),

具體而言,它包括對行政組織的研究即“客觀法”,和由于行政權的行使而產生的公務管理法律關系,即“主觀法”。[2](P143—149)于是我們看到,在法國學者的行政法學專著中,關于行政組織和行政管理所依據的法律以及管理的方式等內容占了很大的篇幅,簡直就是一部“依法行政百科全書”(奧里烏的《行政法與公法精要》就是典型);

或者換句話說,在法國,行政管理的內容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法律或者法學的方式來研究和設定的,而這樣做的前提必須是:面對一整套已經相當發達和相對穩定的行政體制。這是一個十分有趣的現象:在行政體制發達的國家,人們對行政制度的關注首先是從“公法”的角度,而不是“管理”的角度。

行政管理學沒有在法國首先誕生,卻產生在當時的行政制度遠不如法國發達的新興國家美國,恰恰是因為美國的行政制度不發達的緣故。美國建國初期,人們關注的焦點是憲政體制,即建立一個什么性質的國家,州與州、州與聯邦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權力的劃分和相互制約又是通過怎樣的方式等等憲政或憲法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宏觀的問題。

至于諸如政府應當如何有效地行使權力等“細節”問題則被忽略了。正如威爾遜所指出的那樣,因為沒有發達的行政制度,因為“行政上幾乎沒什么麻煩———至少幾乎沒有引起行政者的注意。政府的功能是簡單的,因為生活本身就是簡單的”。

[3](P8)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職能的不斷擴張,美國人很快意識到,“憲制的運作正變得比其建構更難”[3](P9)。在大的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即憲政制度健康發展的前提下,管理的細節性問題才被注意:美國開始對照中央集權制的歐洲國家,尋找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并決定向行政制度發達的德國和法國學習。

[3](P12—14)如果說威爾遜第一次提出了建立行政科學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話,古德諾(FranK.J.Goodnow)的貢獻之一則在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行政與政治的區分,即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而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4](P12)這就使行政學從政治學中分離出來變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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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科學管理運動的興起以及與此相關的泰勒(Frederich.W.Taylor)所倡導的科學管理理論以及法約爾的一般管理理論的形成,也為行政管理學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學科上的必要準備:盡管泰勒的科學管理理論本來是針對企業管理而提出的,卻很快地被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實踐;[1](P56—58)而法約爾(H.Fayol)則直接影響了美國古典行政管理理論的形成,

“他所提出的14條管理原則和管理五要素說,在包括行政管理在內的現代管理理論與實踐中已作為普遍遵循的準則而存在,因此它們不僅被廣泛應用于企業界,而且被政府管理機關普遍采用”。[1](P73)至此,作為一門科學的行政管理學在西方已初具規模。

考察行政法學和行政管理學在西方的形成,不難看出它們實際上是一棵樹上結出的兩個果子。經濟和社會發展引起的行政權力的擴張,導致“行政”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受到前所未有的普遍關注;而既成的行政體制的不同又導致對行政的關注的不同出發點和視角。

在行政制度發達的國家,“管理”或者制度的“運行”(run)不成其為問題,行政人員行為的更加規范化或者行政權行使的更加規范化才是關注的焦點。換句話說,這里關心的是既成制度的合法化問題,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什么行政制度發達的法國首先產生的是行政法學而不是行政管理學。

反之,在一個嚴格貫徹了分權理念而確立其憲政制度的新興民族國家,憲政制度的法律框架經過“沖突與妥協”,已經深入人心并穩定發展,真正欠缺的是在面臨越來越廣泛的行政職能的行使范圍時,如何使行政權力在民主制度下發揮最佳效用———因為與專制相比,民主本身加重了行政的難度。

[3](P16)這也是憲政制度發達的美國首先產生的是行政管理學而不是行政法學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句話,是匱乏性原因而不是成長性原因造成了行政法學首先在法國的產生和行政管理學首先在美國的產生。

行政組織的合法行為以及行政權的合法行使,和行政組織的活動以及行政權的行使如何才能發揮最佳功效,是“行政國”時代在各個國家普遍引起重視的同一個問題的兩個不同方面。也就是說,人們對于行政活動的關注和研究,一開始就是從公平和效率,

或者說是法治和管理兩個角度來切入的;而行政法學在行政效率較高的國家產生和行政管理學在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的產生,正好說明社會對行政活動的要求,從一開始就是公平與效率兼顧、法治與管理并重的。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之間的相互依賴的關系,是自始注定的。

 

二、從研究的目的和內容看二者之間相互貫通的關系

 

如果簡單地說行政法是關于行政的法律,那么“行政”和“法律”的范圍實在是太廣了,將二者聯系起來,從不同的角度對行政進行研究,就產生了行政法的不同內容。一般而言,“大陸國家行政法比較注重內部行政法,即注重調整行政機關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它涉及機構、人員、行政機關對財產的取得和管理等。

英美國家行政法則強調外部行政法,即注重調整行政機關與私人之間的關系”[5](P30),例如法國行政法花費大量的篇幅討論行政組織的一般原則,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行政機關、行政組織和公法人等“行政主體”的設立、組織制度和權限范圍以及權力行使的方式等等問題;在法國行政法的體系中,如果不首先對上述內容進行明確的界定,

就無法進行行政行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訴訟等其他內容的討論。而在美國,“行政法的對象僅限于權力和補救,并回答以下問題:1.行政機關可以被賦予什么權力?2.這些權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機關限制在這個限度之內?”[6](P2)一般而言,大陸法系比較注重行政組織法的研究,英美法系則主張行政法就是控權法。

不過,這種區分也不是絕對的。例如英國法學家詹寧斯(W.Ivor.Jannings)就認為,“行政法……決定著行政機構的組織、權力和職責。……它包括有關文官組織、地方政府和國有化產業,以及這些機構所行使的法定權力的法律”[7](P149)。韋德(H.W.R.Wade)的《行政法》也專門有一編是討論行政機關及其職能的。

(1)而在某些德國學者的專著中,有關行政組織的內容只占極小的比例,如平特納的《德國普通行政法》中只有第二章的第一至三節是直接討論行政組織法的,其余絕大部分都在討論行政行為以及對它的救濟的內容。

[8]當然這可能是比較特殊的一個例子,另一位著名德國法學家毛雷爾(H.Maurer)在其《行政法學總論》中還是花了一定的篇幅討論行政組織法的,而其中從德國民法中民事主體的概念演化出來的行政主體概念,至少對于國家賠償法部分關于賠償主體的確立有重要的意義。

[9](P498—806)一個基本上可以涵蓋兩大法系行政法學研究的內容的說法是:“行政法是……調整行政———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和行政組織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規范的總稱。”[9](P33)透過行政法學的研究內容,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法學的研究目的就是為了明確行政組織的設立、權力來源和范圍,規范行政權行使的方式和程序,

以及對因行政權的行使而造成的對私權的侵害進行救濟。在行政法學中,“行政”是一個法律現象,它既是組織,又是權力(或者說是行為,不過這個“行為”是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所以“權力”才是實質);行政法學既要研究行使行政權的主體自身的結構和權力范圍(即所謂行政制度或者行政組織法,這正是行政法與憲法相通的領域),

又要研究行政權行使的表現形式(行政行為)和正當的程序(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自由裁量權與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問題),還要研究從內部或者外部對行政權的行使進行監督或者制約。

與“行政”在行政法學研究中是一種法律現象不同的是,它在行政管理學的研究中是一種操作現象。正如威爾遜所言:“行政的領域是職業的領域(afieldofbusiness)。它從政治的緊迫與沖突中分離出來;它在絕大多數方面甚至區別于憲政研究的有爭議的領域。”[3](P18)作為一種職業,“行政學的研究目的就是將執行方法從混亂和花費巨大的經驗性實驗中拯救出來,

并將其建立在深深植根于穩固的原則中的基礎之上”[3](P18)。“正統時期”(1)西方行政管理學的重要代表人物懷特(LeonardD.White)認為,行政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就是國家政府中“市政、聯邦或聯邦行政的研究”[10](P2),這種行政在各級政府中均有,“行政中的各種基本問題,包括公務員創造才能的發展、工作的勝任,廉潔、負責、合作、財政、監督、領導資格、紀律以及各級政府的行政程序等”,都在行政管理學的研究范圍之列。

[3](P18)而行政管理的目的就體現在使行政人員

(1)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2)有效利用一切財源;

(3)以最佳方式完成政務計劃;

(4)有效推行和管理;

(5)防止行政權濫用。[3](P92)按照古德諾的理論,行政區別于政治的標志,在于它的“執行”性,因而行政管理學與政治學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管理學是研究“執行”或者“操作”的科學,這也是它在形成階段就與一般管理理論相結合、從而得以同時具有管理學的一些特征的根本原因。這里的“執行”或“操作”,與威爾遜所說的“職業”或者“職業性”是一致的,

因為只有執行性的事務才有可能是職業性的。現代行政管理學認為“行政管理學是研究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和機關內部事物的客觀規律的科學”[11](P6—7),或者說是“研究國家行政組織及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過程、方式、責任和效果的科學”[12](P13),也有的學者采取列舉的方式,

指出行政管理學的研究范圍包括行政學導論、行政領導、行政組織、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用人、行政心理、行政溝通、行政立法、行政監督、行政工藝、行政分析、行政文化和行政發展等14個方面的科學。[13](P10—13)綜觀學者們對行政管理學的研究范圍和目的的闡述,盡管各有側重,

但至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主張行政管理學是從多方面研究行政,并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目的。實際上,多方面的研究,根本上都是圍繞著“效率”這一核心目的的。因而,即便有的學者將行政立法、行政監督等基本屬于法學研究范圍的內容也包括進來,這并不影響他們都是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務這一根本目的。

研究行政活動的規律,就是為了發現規律并適應規律,更好地實現行政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公平,而管理的意義在于效率。正如威爾遜早已指出的那樣,公平或者民主本身是對效率的妨礙。為了追求公平,行政方的權力分配必須符合有利于民主和相互監督的原則,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行使權力可能造成的損害必須有切實的保障,或者說,相對方的權利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單純地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和對相對方權利的保障,勢必影響行政活動的效率。英美傳統的與完全自由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控權”為核心的行政法學所暴露的弊端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而前蘇聯模式的與高度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管理論”又因為過分強調行政方的權力,為了保證行政效率而壓制和犧牲行政相對方權利,無疑是與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的。

因此,在行政方的權力與行政相對方的權利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才成為現代行政法的重要使命。嚴格地講,在完全計劃經濟的體制下,資源配置全部通過行政活動的方式來實現,是不存在什么“行政法”的,因為只有行政,沒有制約行政的法,或者說,行政管理與行政法合二為一了,管理者就是執行者,行政管理覆蓋了行政法。

管理是管理主體的主動的活動、它的監督方式是自律的;而法治的精髓是權利與權利之間的平等以及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等。法治社會中一切主體,在法律面前本質上具有明顯的被動性(因為法律不是某一特定階層或者人群自行制定的,而是各方利益妥協的結果)和他律性。這并不是說,法治社會中的主體沒有主動性。

事實上,這正是當代行政法乃至當代法律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純粹的計劃經濟的受挫,“管理論”的失敗已是不爭的事實。只講效率不講公平,或者只講管理而忽視法治,最后連效率本身也不見了,我們所看到的是越來越龐大的各級政府機構和越來越濃厚的官僚習氣,以及當然越來越低的工作效率。

同樣,如果只講公平,不顧效率,也會造成重要的問題遲遲不能被決定,各個機構之間互相拆臺,助長另類的官僚習氣。這是“控權論”的失敗和行政管理學首先在最講究控權的美國產生的重要原因。

在這里我們看到,“法治”與“管理”,或者說“公平”與“效率”,好比是天平的兩端,片面地強調任何一端都會導致行政活動自身在社會生活中的失衡。而行政法學和行政管理學的使命,就是分別從法治和管理的角度維持這種平衡。

當代行政法正越來越多地關注如何使法律框架的設置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例如對行政指導、行政激勵等內容的研究),而“法治化管理”也是當代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他們的研究內容和與此相關的學科自身的“小目的”是不同的,但從維護行政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的平衡這一點來看,他們的“大目標”是一致的。

 

三、從各自的學科特點看二者之間相互補充的關系

 

行政管理學在形成時期,是通過兩個方面的努力來完成自身的學科建設的:一個方面是通過闡述政治與行政的區別,使得行政管理學從政治學中分離出來,明確了行政管理學主要研究國家意志的執行,而將國家意志的表達交給了政治學去研究;

另一個方面是通過將一般管理(主要是工商管理)的原理適用于行政管理,使得行政管理學具有了自身的特色。行政管理學從一開始就具有交叉學科的特色。就其區別于政治的“行政”功能而言,其內涵也是多重的。根據古德諾的劃分,首先應當區分司法行政與政府行政,這是第一個層次;其次,政府的行政又可以劃分為:

(1)在國家意志(這里主要指立法———筆者注)表達得不那么詳細的地方,“把一個具體的人或具體的事例納入法律的一般規則對它起作用的那個類別里”的功能;

(2)執行法律的功能;(3)建立、維持和發展政府組織的功能。這是第二個層次。[4](P41—44)古德諾認為,建立、維持和發展政府組織是為了更好地執行法律。在這里,“行政”(administration)的目的為“管理”(management)留出了空間,使得行政學向一般管理學借鑒組織管理的經驗、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行政管理學成為必要和可能。

“管理”是一種中性的活動,而“行政”卻是政治性的,只有在國家產生并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行政概念作為國家權力中的一個分支才被確立下來。在傳統行政管理學中,行政管理就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管理。由于這種職能是從政治中分化出來、又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因此它與普通的工商管理畢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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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區別表現在:首先,管理的主體不同。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國家(1),而工商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的所有者;其次,管理的對象不同。行政管理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受國家行政機關管理的行政相對人(外部管理),工商管理的對象是企業組織;第三,管理的目的不同。

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使行政機關更好地發揮服務社會的職能,而工商管理的目的是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第四,管理所受的制約不同。雖然兩種管理活動都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但具體來講,行政管理更多地受公法的制約,因行政管理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公法上的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而工商管理依據的是私法自治的原則,

其可能產生的法律關系多屬于私法上的法律關系(民商法法律關系)。目的的不同必定決定手段的不同。在工商管理中,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而在行政管理中,凡是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原則上不得行使,否則其行為將因為“越權”而無效。在行政管理學創立的初期,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分和設定、行政程序以及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等都屬于它的研究范圍。

這一時期行政管理與行政法各自的“勢力范圍”尚不鮮明。但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一方面,隨著管理科學中的內容越來越多地被應用于行政管理學中,并與行政學相結合,逐漸形成一套區別于工商管理的行政管理理論;而與此同時,行政法學的發展也日臻完善,越權無效、正當法律程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禁止和司法審查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被逐步確立起來。

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各自的研究范圍在各自的同時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也日漸明朗化。至少是在英美國家,行政管理學越來越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強化政府職能上,而行政法學則重點關注如何制約行政權力,警惕它對私權利的侵犯以及保證一旦發生侵犯則救濟程序可以隨時啟動。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行政管理學與行政法學各自的研究范圍是基本清晰的,甚至達成一種默契,即行政管理學主要研究“內部”行政管理或者說內部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自身的組織管理問題,將行政機關看成是組織的一種,關注行政組織的框架設計合理性、人員的積極性的調動、組織與組織之間的溝通等問題;而行政法學主要針對的是“外部”行政行為,

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行政相對人施行給付、處罰、確權、許可、獎勵、強制等行為,以及由這些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以及對行政侵害的公法救濟。這種“內”“外”有別的學科分工,從管理和法學兩個不同的角度對行政活動進行研究,分別滿足了既加強政府職能,又保障基本權利這兩種不同的社會公平的需要。

 

四、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在當代面臨的共同挑戰

 

無論是在傳統的行政管理學還是傳統的行政法學當中,“行政”的概念都是相對確定的,即指的是國家權力的一種,是基于“總要有一個權力中心”的假設,更根本地說,是基于亞里士多德以來的“政治人”的假設的。

在這個框架或者叫范式中,國家權力結構的理想方式是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官僚制(指行使管理功能的行政機構,而不是國人所言之貶義的“官僚”),它具有以下特點:1.其運作是持續的并且受規則約束的;2.其運作是在一種權限范圍之內的;3.職務等級原則;4.議事規則;5.管理者與被管理物資的分離;6.任職人員不是“占有”該職務,而是服務于該職務;7.行政管理檔案制度原則。

[13](P242—245)韋伯所描述的雖然是官僚制度的理想形式,但一般行政體制的基本特點都在其中了。如前所述,這種體制所關心的主要是行政的效率問題,而公平的問題則留給了行政法學。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經濟的“滯脹”和以水門事件為典型的美國政府的憲法危機,使得羅斯福“新政”以來規模越來越龐大、職能越來越廣泛的政府的威信降至最低。

人們認為,政府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集權。由此引發了公共行政的“范式危機”,即認為傳統的以效率為核心的單一中心的行政模式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對于民主行政的要求,政府應當是多元的而不是單一的體制,“這些體制是在合作、競爭、沖突以及沖突解決程序中運作的,而不是通過居高臨下的官員等級結構的命令和控制來運作”。

[15](P161—162)“新公共行政學”應運而生,“它不僅認為公共行政應當以經濟、有效的方式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而且更強調把社會公平作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標”。[1](P336—337),而以“經濟人”為假設前提的“公共選擇”理論又將“新公共行政學”的理論進一步推向全面和深入。

布坎南認為,“19世紀和20世紀政治—法律—社會哲學的主要缺陷在于未能描繪統治者的行為模式”[16](P37),即未能把他們看作是為自己追求最大利益的“經濟人”,而是將他們看作是“公務人”(Publicman)甚至是“圣人”。在這個假設前提下,整個社會被看作是一個市場,所謂政府只是提供公共產品的一群經濟人。

如果缺乏競爭機制和降低成本的激勵機制,兼之監督信息不完備,必然導致政府的“尋租”行為,而這正是傳統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機構臃腫、腐敗滋生的根本原因。要消除這些現象,根本的解決方式是敞開公共物品的供應,引入競爭機制,讓公眾在公共物品的市場上自由選擇。這與“新公共行政學”的“多元政府”理念是一致的。

與政府的失敗相伴隨的是,行政權力的行使正以越來越多樣化的方式出現。一方面,許多過去由政府行使的權力轉而交由私人部門行使;另一方面,一些私人部門的管理過程中又出現行使來自契約的“公權力”的傾向。

傳統的政府與社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劃分正在變得模糊,行會、協會、學會、基金會等具有公共職能的介于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第三部門”機構在社會上正發揮著越來越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關于它們的法律地位、權力來源、權力的行使方式和制約監督方式等相關問題的討論,也成為當代行政法學的一個重要課題。

“第三部門”的出現,給行政法上關于權限的劃分、權力的制約和司法審查的范圍(或者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等基本內容提出了新的問題,即關系到了行政法的“邊界”或者“范圍”(province)的問題。[17](P196—216)

行政權力行使方式的變化和行政制度含義的變革,將行政管理學和行政法學同時帶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代。在這個時代,傳統的學術分工被打破了,“公平”不再是法學的專利,“效率”也不再僅是管理學的目的。按照公共選擇理論,市場本身“就是一種制度過程,……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

市場就不會產生體現任何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如果我們真的能談到`市場'的話;因為法律和制度包括明確受尊重和或強制執行的私有財產權和保證實行契約的程序”。[16](P89)政府職能的變化、“行政”權力的分散行使,公共選擇理論和新公共行政學為行政管理學和行政法學的新發展提供了共同的實踐和理論的平臺。

當代行政法學不僅沿革傳統行政法學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目的,繼續關注公權力以各種方式行使所應受的制約和應當采取的救濟方式,而且開始關注法律制度的設計與行政效率之間相適應的問題;而當代行政管理學也從單純追求效率的失敗中汲取教訓,轉而兼顧民主與公平。

同以“行政”為研究對象的兩個不同學科之間的關系,出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親密。新的問題還有很多,尚沒有一種或者幾種定論可以概括這種新的發展。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行政法學和行政管理學將不可能“涇渭分明”地自說自話,而必將是相互利用對方的成果,共同發展,共同進步。

 

五、結語

 

回顧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兩百年來的發展歷史,我們看到這兩個同以“行政”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經歷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有趣過程。從行政簡單化時期的二者界限不分明,到“行政國家”時代二者越來越明確的分工,到行政作為一個高度發達的社會現象時二者又面臨共同的挑戰,重新建立起一種緊密的關系,這當中貫穿的一條主線,

是“公平”與“效率”辯證關系的演化過程,是政府在社會生活中究竟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又該如何扮演這個角色的問題。這個問題在當代中國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所表現的側重固然有所不同,但大家的重視程度幾乎是一樣的。

學術研究打破人為劃分的學科界限,以服務社會為目的,共同構筑新的學科發展方向,不僅是當代行政法學和行政管理學所應共同面對的首要任務,而且是歷史賦予他們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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